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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4日   阅读次数:3789  
 
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第一条  为了合理控制、引导城区城中村的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孝感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自然村庄形成的居民点及村民点。
    第三条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是指《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所界定的城市远景用地范围,即东至107国道永久线、南至316国道复线、西至澴河、北至城区北外环,总面积82.8平方公里。
    第四条  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将城中村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
    一类区范围:滚子河以西、老澴河以北、澴河以东、京广铁路线以南范围内孝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类区范围: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用地范围。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合理引导的原则。对一类区从严控制,集中成片改造;对二类区超前规划,合理引导村民集并。
    第六条  一、二类区内严禁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存量土地上自建房、个人新征地建房和房地产零星开发。同时,严禁一类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
第七条  一类区内个人危旧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需整栋拆除的,由房主提出申请,市政府委托单位统一收购,依法合理补偿。
个人危旧房其房产、地产由个人或收购单位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法评估,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个人危旧房主选择。
实物补偿方式为经济实用房补偿安置方式,以相应面积和价格拆算进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方式是将房产、地产换算为货币,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八条  一类区内收购的危旧房,由收购单位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除,危旧房住宅宅基地进入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成片整治,按招、拍、挂方式供地,按城市规划实施。
第九条  二类区内严格实施集并归点。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查,从严把关。
第十条  二类区内村民集并点规划,由村组提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指令性任务统一安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规划编制内容,及时完成规划成果,指导村民集并建设。
第十一条  二类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村民集并点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在村民集并点范围内的危旧房拆除后,不得批准在原村庄范围内建设,不得新批准个人用地。
二类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的重点地段的村庄,严禁新批单位独院住宅,提倡单元式住宅建设,节约用地。对市政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一般地段的村庄,应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严格管理,建设成现代化新农村。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建房的巡查,严格审查“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加强对孝感城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房的开工审批、施工监督、材料使用、工程验收等管理;对个人建房两层以上的,施工图未经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签字盖章的,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包括房屋权属的确认、变更、注销等)。对已拆除的房屋,依法及时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市公用部门和市电力部门对个人报装水电严格审查其合法证件,对违法建筑不得接水接电。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要严格加强个人出租房的管理,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租房,不得从事房屋出租。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开发项目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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