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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4012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研究,现就推进“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统筹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促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将“ 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将“城中村”中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标准及要求,改善“城中村”的公共设施,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城市管理规范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二、“城中村”的范围和改造工作的步骤
  “城中村”的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 至 2020 年)( 国函[1997]11 号)和《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的 147 个行政村和 15 个农林单位为“城中村”。为了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综合改造,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将我市“城中村”分为A、B、C 三类:A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 0.1 亩的村,B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1亩、小于或等于 0.5 亩的村,C 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 0.5 亩的村。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步骤是:今年先期在主城区规划二环线以内 52 个村中选择若干村进行试点,并以此为基础推进 A、B 类村的综合改造工作。C 类村可先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在土地被逐步征用后,剩余农用地人均占有面积达到 A、B 类村标准的,方可执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相关政策。
  三、“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一)全面推进改制工作
  1、“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通过股份制改造,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的经济实体,达到明晰集体资产权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改制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改制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及时清收各种债权,避免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会议认可,并按规定报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 号),享受资产处置、契税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
  具体意见由市体改办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村民户籍变更
  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免收有关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城中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村民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实行平稳过渡。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及成员的相关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村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原村民委员会财务账目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接收,档案由区档案部门接收。
  4、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村改居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村改居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暂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有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村改居劳动力组织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费从市、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村改居劳动力推荐就业。
  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村民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男已年满 60 周岁、女已年满 55 周岁的村改居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养老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试点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计划生育
  “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2 年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
  (二)大力推动改造建设工作
  1、规划管理
  “城中村”实施改造建设,其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其改造建设应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采取保留、改建、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建设的,重点解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城市景观等问题;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重新选址集中新建。实施改造建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城中村”改造的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方案应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政府督促各乡(镇、街)、村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改造建设方式
  “城中村”改造建设针对各村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相应方式实施。主要方式有: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A 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原则上优先由村改制后经济实体使用,并通过综合改造,用于建设安置原村民的新居住区、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也可按城市规划要求,以项目捆绑、公开供地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改造。
  B 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其余土地原则上按四块使用,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其中,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产业用地依法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用地依法核发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C 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统征储备达到 A、B 类村标准的,按改造 A、B 类村的土地处置政策执行。为了扶持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能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征十留一的比例以划拨方式留给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发展二、三产业,并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中村”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金的 60% 划转给“ 城中村”所在区政府财政专户储存,用于补贴“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旧村湾开发改造、新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40% 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3、个人房屋及宅基地处置
  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原村民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的,予以认定还建安置面积;属保留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发证面积。
  原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认定或确权。对历史形成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48 号令)、《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第 143 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 号)精神予以认定确权。
  因征地农转非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委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或确权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房屋及其占地和非本村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的处置办法,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城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4、拆迁还建
  “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除原村民房屋时,要对每户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上述处置政策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报区政府备案。
  拆迁人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安置标准,采取等量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认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予以补偿。
  拆迁人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可以采用货币安置。
  为合理利用土地、降低开发强度,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被拆迁人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商业用房,按一定比例用住宅面积抵换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安置被拆迁人。
  对房屋拆迁后需要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48 号令)的规定,发给过渡费。
  易地建设新居住区的,应按规定拆除原旧村。
  5、改造建设相关政策
  建设安置原村民还建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开发用地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6、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新建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道路、排水、园林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由相关部门同步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要纳入城市统一管理范围,有关事权按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要逐步达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其消防、治安等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建设完毕之前,其社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费,除市、区已明确责任的以外,仍然由改制后集体经济实体支付。
  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市建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财政、城管、水务、园林、公安、民政、邮政局,武汉供电、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城中村”综合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施改造中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同时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村民意愿,量力而行。要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
  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 市政府政策引导,区、乡(镇、街)主导,村‘两委’为主体,村民为主人”的原则推进。要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意愿,广泛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改造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有关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制和改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制定配套文件,积极支持和参与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采取集中办公和“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相关部门要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 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监察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可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另行制定相应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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